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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轉發“流料”視為故意?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7-17          流覽次數: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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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轉發“流料”視為故意?



甄慶悅

    抨“虛假社會預警罪”官方解釋“一時一樣”

    傳新:轉發“流料”視為故意?

    【本報消息】“虛假社會預警罪”建議一出,社會擔心災難時分享訊息也會“踩雷”被定罪。傳新澳門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批評,官方每次的立法演繹均不同,社會分不清到底是無法可依?還是要“罪加一等”,質疑立法的必要性,促當局明釋。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就建議增設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定義如下: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者最高處三年徒刑。

    當中並無明言是故意還是過失,也無說明是否無造成嚴重後果也屬犯法。

    相信遇社會爭議及吸納意見後,保安司司長辦日前在官網發文,就立法構想作擴充解釋,當中增加了三個定罪要件:故意造謠和傳謠行為、有關謠言是已被證實為“虛假”而非“未經證實”,且至少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寧者。

    上述解釋能否令人安心?甄慶悅認為實際執行上困難不少。首先,即使官方證實了消息屬虛假,惟公佈渠道是否暢通?若當事人不知是“流料”而轉發,會否被視為故意?而且,“危害公共安寧”也相當虛無,如何定義?

    有法可依為何加法

    他指出,社會認同要打擊謠言,具爭論的是,現行法律是否已可追究,政府建議又能否達到相應效果。當局過去多次表示,《刑法典》有不少罪名涉及造謠傳謠。《司警通訊》曾引用“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告誡造謠可屬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去年“天鴿”期間,一對年老兄妹涉透過“微信”散播不實消息,被警方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拘捕,移送檢察院。

    既然已有法可依,社會難以理解為何要“加法”?惟政府人員的解釋語焉不詳,而且“一時一樣”,“今日講一啲,下次又講一啲,諮詢文本就好簡單,得兩行字。”例如新聞發佈會當日提及定罪要件之一是“大量轉發”謠言,惟現時又甚少提及此字眼,“搞唔清政府想點”。

    政府代表日前出席澳門論壇時,指現行法律“未必”適用於民防狀態下的造謠傳謠。甄慶悅質疑,如現行法律已可打擊造謠行為,當社會處緊急狀態時,相信也能起效。到底上述“未必”是何種狀況?現行法律有何不妥?

    寒蟬效應唔敢轉發

    如當局主張,災難期間的造謠、傳謠要特別懲處,那麼,是否緊急情況下所有法律都要修改以達“罪加一等”?本澳造謠情況是否相當嚴重?如無強烈理由,認為無必要訂立“虛假社會預警罪”,擔心起不到作用之餘衍生負面效果,寒蟬效應之下,人人都不敢轉發災情訊息。

    官網文章指,該罪名旨在針對“存心要讓社會在危急情況下產生恐慌和混亂的造謠和傳謠者”。他強調,造謠者應罰,現已有法可依。至於散播謠言,政府應明確怎樣的行為才是散播?傳播量為多少?轉發是否有罪?怎樣判定是故意製造恐慌,還是好心提醒他人?“有一萬個分享,係唔係嗰一萬個人拉晒?”當局不說清楚、寫清楚,恐立法後造成裁量權過大。

    萬人分享如何執法

    另外,當局建議在民防狀態期間,不遵守法律和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的個人和法人,以及重要企業負責人,屬加重違令罪。甄慶悅認為,緊急情況下着民間合作,雖然“情感上”說得通,且官方稱不會強人所難,惟每人的處境不同,相當主觀,“你認為唔難,我覺得難”,立法上應寫清楚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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