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犬往街上便溺不願接受民署職員告票
男子稱非故意毆公僕待判
【本報消息】一名六旬男涉縱容狗隻隨處便溺,為逃避票控打傷民署職員。
被告於初級法院應訊時,辯稱事件純屬意外。案件押後宣判。
男被告姓林,六十一歲,報稱商人,涉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案情顯示,二○一六年七月九日,林某帶犬隻在街道散步,犬隻隨處便溺。兩名民政總署職員目睹整個事件後,馬上上前票控林某。
對方見狀即逃離現場,至其居住的大廈內並關上大門閘口。
未幾,一名男子打開大門,兩名民署職員便到林某單位門外欲繼續票控工作。
認錯願賠
稍後,林某打開單位大門與兩名民署職員理論,惟情緒越發激動,林某更用手踭打傷其中一名民署職員的肚部。經醫生診斷後,該名民署職員需一天時間康復。
林某於初級法院應訊時,表示自己知錯,並表示可向該名受傷的民署職員道歉和賠償。惟其供詞內容卻否認控罪,辯稱最初不知遭當局票控,他強調當時只想盡快關上單位閘門,才與民署職員有身體碰撞,並非故意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