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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理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7-16          流覽次數: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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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理據

    保安司長辦刋文闡釋利害關係

    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理據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昨發表題為“阻遏惡意造謠傳謠行為  合力強化民防資訊傳播”文章,闡述在《民防綱要法》中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的理據及重要性。

    謠言可致社會恐慌

    在社會面臨危機時,如果與民衆安全密切相關的資訊傳播暢通無阻,將有助穩定民衆的情緒,亦有利當局有效開展應對工作。相反,若虛假傳言四起,政府若未能及時闢謠,或即使政府已經採取有效措施,但是不安和焦慮都會影響每一位民衆,將可能導致部分民衆作出非理性行為,從而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進一步引起社會恐慌,使當局和社會難以同心同德、合力克服困難,最終只會危害公衆利益和每個市民的個人安危。

    有鑒於此,各國普遍認同需要制止和制裁造謠傳謠行為,並視乎自身的法律傳統和實況,透過採取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或以民事權利救濟針對造謠者,以免不實資訊對個人和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現時,法國、瑞士和韓國等都以刑事制裁虛假信息傳播,違法者可被科處徒刑或罰金;日本社會近期亦熱烈討論立法制裁謠言;在中國內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同樣構成犯罪,並視乎後果的嚴重性科以管制、拘役以及徒刑等不同形式的處罰。

    針對證實虛假訊息

    在本澳,現行《刑法典》根據謠言針對的對象、具體的虛假內容或/和造謠傳謠的目的,分別訂立了“公開及詆譭罪”、“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以實施犯罪恐嚇罪”、“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和“煽動集體違令罪”等制裁。特區政府最近正就制訂《民防綱要法》公開諮詢,諮詢文本也建議透過改革民防行動的權力體制和運作機制、強調傳媒的社會責任,以及增設針對造謠傳謠行為的“虛假社會預警罪”,排除干擾或阻礙應對災害事故的因素,確保當局的民防資訊在緊急事態下能夠有效向公衆傳播,使社會能夠及時應變以配合開展各項民防工作。

    根據諮詢文本的內容,政府建議增設的罪名所針對的,是在較為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故意造謠和傳謠行為,而有關謠言是已經被證實為“虛假”而非“未經證實”、且至少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寧者。由此理解,增設有關罪名規範的情況明顯有別於《刑法典》所規定者——“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及傳謠行為。該罪名旨在填補現行刑事法律未能關注或兼顧的、有損澳門根本利益的情況,針對的顯然是存心要讓社會在危急情況下產生恐慌和混亂的造謠和傳謠者;其出於惡意而生成的謠言,絕不是言論自由之列。

    媒體傳訊息作用顯

    經比對目前各國涉及造謠和傳謠的刑事規範,未來《民防綱要法》新增設的“虛假社會預警罪”的適用明顯受到嚴格限制,只能針對特定民防事故狀態(緊急預防、拯救、災禍或災難級別)下的造謠和傳謠行為,且罰則只為最高三年徒刑,較該等國家訂定的罰則為低。

    上述措施只是衆多確保災害事故期間民衆的知情權和資訊權的一項措施,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一方面建議加強民防架構的信息匯集和統籌功能,透過調整民防的權力架構、設立民防協調實體以及賦權、授權和完善工作指引,優化民防資訊的收集、傳遞和發放環節,盡快向公衆發佈民防資訊,另可及時闢謠以正視聽;另方面,正由於媒體作為廣大民衆獲取各類訊息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在大災大難中的作用更凸顯,政府建議透過強調媒體傳遞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確保信息傳播途徑多元化和暢通,讓市民及時得悉並防備和應對,達至更好的防災救災效果。

    非抑基本權利自由

    將來的《民防綱要法》重申或強調媒體的責任,實際上只是把現行民防法令的規定更加明晰化,主要取決於該媒體是否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分為兩個層面理解:第一個層面,如果有關媒體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按照現行的民防法律規定,已負有法定責任及義務,在民防架構啟動後,有義務協助政府推送訊息,違反者將承擔法律後果。第二個層面,如果有關媒體不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當然不受上述義務約束。然而,基於他們對社會大衆獲取資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故政府鼓勵媒體主動優先發放民防訊息,肩負社會責任。

    因此,無論是革新民防體制和運作機制,還是增設針對特定民防狀態下造謠傳謠的罪狀,又或藉法律重申媒體在此期間的社會責任,實非藉此貶抑現行法律確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反而在於促進社會各方在危急情況下基於共同利益形成共識,衷誠配合,共同阻遏謠言滋擾和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寧,並根據可靠的資訊調整自身的行為,合力應對災害事故,濟衆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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