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未必能規範緊急民防狀態下造謠傳謠
政府:須設虛假社會預警罪
【本報消息】現正公開諮詢的《民防綱要法》,建議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引起社會爭議。出席澳門論壇的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解釋,現行《刑法典》未必能規範“緊急民防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政府認為存在漏洞,故建議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
坊間恐生寒蟬效應
澳門論壇昨日上午十一時假綜藝二館演播室舉行,邀請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吳錦華、保安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消防局副局長鄒家昌、民衆建澳理事長李良汪、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何永康等出席,與居民探討《民防綱要法》。
諮詢文本中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建議,當在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狀態下,故意造謠或散播謠言者,最高可處三年徒刑。坊間認為刑罰過重,又擔憂隨手轉發網絡訊息可能面臨坐監風險,會造成“寒蟬效應”,影響訊息發佈。
多國皆設相關罪名
曾翔解釋立法原因,指在大災難期間,確保民衆情緒穩定非常重要,亦有利開展民防工作。然而,造謠傳謠可能引起人心惶惶,或破壞官民互信,帶來負面影響。相信每名居民都認同要立法讉責及制止造謠。
他稱,很多國家或地區,如法國、瑞士、韓國均有“虛假預警罪”,並設一定刑罰,部分國家的適用範圍更擴展至一般狀態。反觀本澳,雖然《刑法典》有不少罪名涉及造謠傳謠行為,如公開詆譭罪針對個人名譽或政府信譽;實施犯罪恐嚇罪、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針對社會公共安寧;煽動集體違令罪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然而,上述法律未必適用於民防狀態下的造謠傳謠,形成法律漏洞,故建議設立新罪名規範。
何永康認為,設立“虛假預警罪”有助阻嚇故意傳播謠言行為,建議政府設立官方發佈訊息平台,以便居民可即時轉發正確資訊。李良汪認同《刑法典》未必能制裁重大災害時的有心造謠者,“有可能定不到罪。”然而,社會的擔憂亦不能坐視,希望政府加強宣傳立法理念。
倡設官方訊息平台
諮詢文本強調傳媒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被質疑有意干預新聞自由。曾翔回應,有關條文僅規範在民防架構內的傳媒成員,架構外的傳媒不受該條文約束,但政府鼓勵傳媒發佈民防資訊。
吳錦華表示,政府委託清華大學製作的民防應急指揮應用平台系統仍在深化,日後將以地圖方式呈現多種訊息,包括哪裡封路、水浸及匯集的人手等,輔助指揮官科學決策。《民防綱要法》諮詢期至八月十一日,政府已完成四場團體諮詢,今周將舉行三場公衆諮詢,歡迎有興趣的居民參與。
上級判斷失誤擔責
有發言居民表示,法案處罰不參與獲指派協防工作的公務員(最高罰兩年徒刑),但沒有提及上級判斷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問責。吳錦華回應說,有權必有責,當官員作出重大決定時,需承擔決策及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