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新案時不指定案件
法官派駐制要確保司法獨立
【本報消息】政府大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當中提出引入法官派駐制,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關注如何確保新派駐法官接手新案時,不會出現指定案件,影響司法獨立的情況。
引用“通則”作補充
委員會繼上次開會討論修改司法官的兼任制,昨日上午十一時半進入討論派駐新制。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法官委員會可因應工作需要及必要時,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的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有別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的派駐。委員會會向政府了解可否引用“通則”作補充適用,並關注到被派駐的法官是否仍要繼續原職級工作、派駐是否包含上一級出現職位空缺等情況,以及任命合議庭主席亦可採用派駐制的操作問題。
卷宗隨機分派法官
有關派駐可能會導致已分發卷宗須重新分發,現時卷宗是隨機分派給法官,委員會關注如何確保自然法官原則,以及司法獨立。會上有委員提出,由於重新分發卷宗將根據法官委員會訂定的機制進行,若現時此機制在草擬當中,應讓委員會知悉內容,以便及時給予意見。
現時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一百萬元,故很少案件能上訴至終審法院。政府在法案中建議,當案件的第一審為中級法院,採用第一審法院(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限額,即民事案為五萬元、稅務案為一萬五千元,解決中級淪為“終審”的問題,委員會對此修改一致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