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漁民可在十七漁港入戶
粵擬修規促港澳漁業發展
【本報記者廣州廿三日電】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擬提請省政府修訂《關於粵港澳流動漁民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當中修改原來的部分條文,旨在促進港澳流動漁民漁業生產的發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修訂意見,時間為六月廿一日至七月五日。
修改後的《關於粵港澳流動漁民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將原來的“粵港澳流動漁民”改為“港澳流動漁民”,是指持有香港或澳門戶籍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船戶口簿》的漁民。
進出漁港需報告
新規規定了流動漁民可在深圳市的蛇口、鹽田、南澳,珠海市的香洲、灣仔、擔桿、萬山、桂山、洪灣,惠州市的澳頭、港口,汕尾市的汕尾、馬宮,陽江市的閘坡、東平,台山市的沙堤、廣海灣十七個漁港入戶,並可在十七個漁港範圍內遷移,但不得同時在兩個漁港入戶。同時刪除原來的“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以後結婚的流動漁民,其內地配偶及子女,不再批准上船隨夫(父)生活”。
新規指出,廣東其他漁港(非軍事禁區),可允許流動漁民進入避風,排除船機故障,醫治危病船員,出售漁產品和補給生產生活資料,但不得接受入戶。凡進出廣東沿海漁港的流動漁船,都要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服從指揮,在指定的停泊區錨泊。
修船材料可免稅
流動漁民在內地出售產品收入的人民幣,可從入戶漁港攜帶上岸,存入銀行或用於補給生產、生活資料和日常費用,攜帶人民幣進出香港、澳門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流動漁民在內地修造漁船所需的鋼材、木材、機器設備及其零配件,可自備並免稅進口;生產自用的漁網、纜索等漁需品,可在入戶漁港購買,也可來料加工。經入戶漁港公安(邊防)部門檢查,流動漁民可攜帶少量自用的衣物、煙酒、食品等生活用品上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准帶進帶出。
流動漁民應根據漁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漁區進行生產作業,流動漁民的漁船在南海海域禁漁區線內海區正常航行或進港口避風,不作違規論處,但應服從軍事禁區和伏季休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