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關注批則或阻建地基
政府考慮重建稅務優惠加條款延期限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委員會關注可能出現因當局審批重建樓宇圖則時間長,導致超過法案中建議發展商須自取得拆卸樓宇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重建樓宇地基的情況。政府代表稱會考慮適當延長期限。
會議昨日下午三時舉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丁雅勤、財政局長容光亮等政府官員列席。
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如獲豁免繳納印花稅的發展商自取得將拆卸的樓宇之日起三年內未完成重建樓宇的地基工程,則豁免失效;該發展商應於作出轉移前結算及繳納有關的取得印花稅。”
他指有委員擔心,若在期限內出現不歸責於申請人而無法在限期內完成地基的情況,如因當局審批重建樓宇圖則時間過長等,能否延長三年之期。政府回應會考慮在法案中加入條款,適當延長期限。但因每宗個案情況不一,不會硬性規定可延長的期限。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舉例稱,一個重建的五百萬元單位料可豁免取得印花稅及登記手續費等約十三萬元,減免百分之五點八至六費用,認為有足夠誘因鼓勵樓宇重建。
陳澤武指,有委員於上次會議中提出應將發展商與業主享有的稅務優惠、豁免分開列舉。他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稱,文本表述方式是按稅務發生時序撰寫,政府會接納委員會意見修改。另外,政府代表亦稱文本中“發展商”可定義為法人或自然人,若業主會申請重建亦可享有相關稅務優惠。
他提到,顧問團及委員於會議上提出多個圍繞舊區重整的總體及細則規劃的問題,委員會希望能於下次舉行的技術會議中與政府代表深入研究,了解政府立法方向、對舊區重整和稅務優惠法案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