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國際勞工組織九十八天要求
李振宇促調升公務員產假
【本報消息】議員李振宇表示,社會關注勞動修法、為僱員爭取產假權益之際,卻忽略了同樣身為僱員的公務人員群體的產假訴求,主要原因可能在於公務人員已經擁有較《勞動關係法》優越的產假天數。但實際上,這種優越性是建立在與《勞動關係法》極低的產假標準相比較的基礎上,並非因為公務人員的產假水平已經足夠合理。
李振宇指出,二○○○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一八三號《保護生育公約》,將婦女產假進一步提升至不少於十四周,即九十八天。然而,本澳《公共行政人員通則》並未及時跟進調整,以致公務人員產假近三十年未有調整。
他提出書面質詢,雖然《公共行政人員通則》規定,女性工作人員有權因分娩缺勤九十日,但產假的規定可能在《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實施之前便已存在,惜社會無法查閱到出處。要求當局交代公務人員九十日產假的規定最早從何時開始實施?政府最初又是基於何種理念制訂產假天數?
政府正在細則性討論修改《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法案,“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諮詢總結報告早前亦出爐。政府是否會藉修訂法律之機,一併考慮調升公務人員產假天數至國際勞工組織要求的九十八天,使公務人員群體亦能得到合理的生育保障?
在社會就修改《勞動關係法》延長產假天數已達共識的情況下,政府對於公務人員的產假包括順產和剖腹產等,以及母乳餵哺室、餵奶鐘和父親的侍產假等一系列完整的生育措施有何具體規劃和部署,以配合整體的人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