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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雀仔園命案不涉加重殺人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4-27          流覽次數: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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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雀仔園命案不涉加重殺人

    終院判雀仔園命案不涉加重殺人

    【本報消息】雀仔園用刀刺死相識逾二十年朋友的兇殺案,初級法院裁定被告吳錦元自願殺人罪成,判囚十五年;檢察院不服,要求改判被告觸犯加重殺人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指出,未能證明被告受微不足道之動機所驅使,不能構成加重殺人罪的犯罪要件,裁定檢察院敗訴。

    案情顯示,二○一六年九月,吳某與相識逾二十年的朋友在雀仔園柯高街宵夜,期間雙方初則口角,繼而動武。吳某用生果刀刺穿對方頸部動脈,被害人送院搶救後不治。

    動機非微不足道

    檢院認為,本案受微不足道之動機驅使殺人,應構成殺人罪加重情節。合議庭指出,唯一能從事實中得出:被害人說的話令被告感到不快,作為反擊,被告實施有關犯罪,雖然最先開始跟被害人互致令人不快言辭的似乎是被告。這樣的話,不能稱被告的動機微不足道。事實上,當時被告喝了四瓶容量最小、酒精含量為百分之四點七或百分之五的啤酒(一點三二升),至少也肯定是半醉狀態。因此,未能證明被告受微不足道之動機所驅使,這部分上訴理由不成立。

    合議庭指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發生在一間飲食小店,所有人在飲用酒精飲品後,被告開始對被害人胡言亂語,被害人的答話令被告感到不快。於是,被告開始跟被害人肉搏,但二人被朋友拉開。

    被告離開幾分鐘,回來時拿着一把從附近水果攤所取的水果刀,襲擊被害人,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從已認定事實中,不能認為相關死亡是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惡性的情節下產生,也不能認為相關死亡,是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之情節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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