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不到勞工法保障 經營又無自主權
攤販:我是僱員還是僱主?
【本報消息】多名街市和攤檔小販對新法親身經營、合理申假、記分制度等提出疑問,指文本只有概說沒有具體細則內容。很多經營時遇到的實際情況是否算違法?怎樣的違法行為記分重?休假問題,檔販連勞工法的保障也沒有,但經營又沒有“老闆”的自主,究竟攤販算是僱員還僱主?
多項因素影響出勤
民署解釋,文本訂出街市攤位承租人不可無故連續不營業超過三天或每一曆年內間斷不營業超過三十天。以上是指沒有提交證明申請休業,視作無故休業。倘業界提交證明申請休假,最高可休業一百八十天,當中包括因患病、休漁期、不可抗力因素。
鮮魚行總會副會長關偉銘指出,如果因為協助經營者或家人生病原因,照顧起居生活,相關證明書當局是否接受?受澳門周邊地區,內地及香港春節期間傳統運輸行業及供應習慣影響,休漁期雖可納入合理休假,但因為貨源緊張,部分攤販來貨僅夠半日營運。要到外地參加親友宴會、子女畢業、外地探親,參加交流訪問團、學習班等,算不算合理休假?
綜合規定不可抗力
有成衣攤販指出,每周有兩日要到內地及香港取貨,算不算合理休業?有檔主亦問,送貨不時受交通影響,不能在當局所指的繁忙時段現身,是否當缺席?不少檔販凌晨三時起身取貨,一日經營達十四小時,中間返去休息,是否當休息?他們指不可抗力的因素範圍較廣,建議在文本中加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用綜合式規定來解決。“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發生後,若向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獲批准,建議該個案作為參考,提醒攤販不可重犯,不視為無理休業。
有檔販指,勞工法規定工人可享有周假、年假、強制性假期等,但攤販連勞工法的保障也沒有。但請人,他們又沒有一般僱主的自主,不可聘請外勞,有部門更不視他們為僱主,究竟他們是僱員還是僱主?希望政府清晰其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