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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蘇嘉豪聲明異議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4-20          流覽次數: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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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駁回蘇嘉豪聲明異議

    中院駁回蘇嘉豪聲明異議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月一日,中級法院主理第三三/二○一八號案件的法官以批示初端駁回議員蘇嘉豪針對立法會全會中止其議員職務的議決、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以存在利益衝突為由不准其自辯及參與投票的議決、立法會主席在未取得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意見的情況下召集全會的決定、立法會主席不允許其行使自辯權以及立法會全會不能限制中止議員職務期間的口頭決定提起的撤銷性司法上訴的起訴狀。

    不接納上訴終院

    蘇嘉豪不服,針對初端駁回起訴狀批示向中級法院遞交了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聲請。中級法院主理案件法官就聲請批示,認為不能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應向中院合議庭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故不接納上訴。蘇嘉豪不服,就這一不接納上訴的批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了這一聲明異議。

    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除了屬單純事務性的批示及受理對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的批示外,針對中級法院主理案件法官所作的所有批示都可以向評議會提出異議,這與《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六條第四款和第五八四條的規定一致。除了聲明異議外,針對這些批示不存在任何其他質疑方式。因此,主理案件法官不接納司法裁判上訴的決定是正確的。

    重申屬政治行爲

    上訴人向中院請求將先前針對主理案件法官初端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轉變為向中級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中質疑主理案件法官初端駁回司法上訴起訴狀的決定,合議庭重申了主理案件法官在駁回起訴狀的批示中表達的觀點,即相關行為屬於政治行為而非行政行為,不可被提起司法上訴。被質疑的批示也沒有違反訴諸法律和司法原則、有效司法保護原則以及上訴人提出的任何其他原則,因此,初端駁回起訴狀的批示應維持。

    綜上理由,中級法院裁定蘇嘉豪提出的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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