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申訴保障的士司機
【本報消息】就的士司機的上訴機制,治安警察局交通廳警司馬超雄表示,的士法案建議引入“道路交通法”行政違法的特別程序,設有“二級申訴”,認為已為司機提供完善的申訴機制。
遭檢控可書面答辯
馬超雄表示,遭檢控的司機可於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答辯,政府預審委員會調查違法行為是否屬實,並作出違規處罰或歸檔決定。其後,司機可於十五日內就處罰決定,提出聲明異議或向行政法院上訴。法務局法律草擬廳職務主管何彩盛補充,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行政違法的一般制度及程序)亦規定,倘局方沒有聽取司機的陳述及辯護,則該處罰屬於無效。同樣,的士遭局方扣押,司機亦可依法上訴,認為現行上訴機制已充分保障的士司機。
便衣偵查一向如是
就的士法會否引入“被動式放蛇”?馬超雄表示,“放蛇”是坊間俗語,警方內部並沒有“放蛇”的用語,該用語易令人誤會執法人員引誘他人犯罪。本澳法律不容許主動式引誘或教唆犯罪,警方絕不會以此為偵查手段。只會在合法前提下執法,且用不同偵查手段找出事實真相。
他介紹,的士法案建議,交通局監察人員或治安警警務人員,一旦成為的士違規的受害人,即可執法。現時法律一直容許警務人員便裝調查及取證,實務上亦一直採用。
僱傭關係負補充責
的士法案建議的士准照持有人對其旗下的士司機的行政違法負補充責任,議員黃顯輝指,按民法典規定,倘兩者屬於委託關係需負連帶責任,他希望政府解釋,為何僱主要為僱員的行政違法繳交罰款,當局如何構思該新制度?何彩盛表示,倘為公司制模式,僱主僱員間屬於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的民事損害賠償,負有補充責任。道路交通法亦規定,倘找不到的士違規者,將通知車主,可見車主亦負補充責任。
政府認為,既然准照或執照持有人取得政府經營權,應該符合牌照經營權的責任,並承擔相關責任,故法案建議適用補充責任。
馬超雄表示,按道路交通法規定,當的士司機違規,政府會寄信通知車主,車主有十五日時間作出申訴或繳交罰款。倘違規者非車主本人,車主須指證真正違規者,警方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