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認同建議盼杜絕隱瞞財產
社屋申請擬允查銀行帳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社屋法”,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建議引入社屋申請人須書面許可房屋局查閱銀行帳戶的建議,以便查閱申報資產的真確性,杜絕欺騙或隱瞞。
一常會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列席,雙方完成“社屋法”第十至第十四條條文審議。主席何潤生介紹,法案建議加入“申請人須書面許可房屋局查閱其銀行帳戶,以及提供被要求的相關文件”條文。
何潤生解釋,由於過往有申請人不配合,房屋局審查社屋資產申報出現困難;需要經過法院、金管局,繞一大圈才能取得申請者銀行帳戶資料。政府希望事先取得申請者的許可證明,有利於較為方便取得銀行帳戶資料,加快審批效率。
倘申請人不簽署該份書面許可,有可能不符合申請要件。他相信,政府經過審慎考慮,亦希望藉此對外表達申請社屋不應存在欺騙或隱瞞成份的訊息,委員會認同該條文。
法案並建議“不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以任何方式居於房屋內,但在其間出生或獲收養的承租人子女及已登記的子女除外”。意即除申請的家團成員外,其餘人士不得居於社屋內;但新出生或收養的子女則除外。
委員會指出,申請家團內的其中一位成員結婚,應清晰配偶亦可入住社屋;若成員的配偶家庭富裕,超過社屋的申請上限,則婚後應遷出。政府承諾未來會更清晰該條文。
委員會認為,法案內申請及分配社屋的條文過於簡單;冀政府加入原則性內容,政府已答應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