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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私隱需各方共建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3-20          流覽次數: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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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私隱需各方共建



林笑雲

    林笑雲倡修法清晰使用個人信息

    大數據私隱需各方共建

    大數據時代來臨,勢必廣泛收集及處理個人信息,從而使政府、企業等能更精明決策。造就這個大數據數據庫,以網絡作為媒界必不可少,且所有個人識別信息均可成為數據庫的組成元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林笑雲建議保護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

    林笑雲表示,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這具針對性法律未出台之前,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仍主要倚靠《民法通則》第一百○一條對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較為分散的信息保護法律,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法規》、《徵信業管理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

    局部關注難起保障

    換言之,我國現時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中,尚未有專門且全面性的法律,單純在局部及個別領域對個人信息的關注,並不能充分保障人民權利。

    現時,不法分子利用各式各樣的網絡漏洞,將網絡用戶的銀行數據、診症記錄、網購歷史等“套現獲利”,這種事情屢見不鮮,只要有網絡的使用,個人信息的危機每天都在加深。

    更常見的情況,在使用網絡服務或應用程序時,服務商會要求用戶“同意”或“不同意”服務協議及條款。一般用戶根本直接選擇“同意”,服務商正利用用戶的草率,取得用戶對不合理條款的“形式同意”,使得服務商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正當化”。這種行為完全違反善意原則,應當以法監管。

    針對網絡的個人資料保護,互聯網行業上單純只靠自律。但當網絡個人信息的問題越演越烈,即表示在這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反映國家對網絡信息保護的重視。但在落實上,仍需要互聯網業界、法學學者及立法者多方努力。

    保護對象延伸個人

    她認為,在未來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需要在保護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方面加大着筆。此外,保護個人信息的主體不應局限於國家部門、基礎設施機關及公營企業,應延伸至私人企業、任何法人及自然人。

    由於公民在行使個人信息權利時,難免與其他利益之間產生衝突,立法者應當合適及清晰規範權利行使的範圍及限制,以及訂立原則性的規則,協調不同法益,保持解釋及執行法律上彈性,配合社會及時代多元轉變,個人信息利用的層出不窮。

    在監管方面,法律可以創設企業主管人員在監察個人信息收集,及處理方面的義務,透過自我監管,避免大規模侵犯個人信息事件發生。我國公民能主動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是最直接有效防止個人信息被侵害或不法利用的方法,所以普法及信息安全的宣傳,亦是與法律執行相輔相成的應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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