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佈二十五周年(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規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等重要內容。三月三十一日是基本法頒佈二十五周年的日子,藉此之際,讓我們一同回顧這部法律的誕生。
“一國兩制”方針的提出
“一國兩制”的構想,最初是中國政府為解決台灣問題提出來的。 “一國”的核心是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兩制”是指在堅持“一國”的前提下,允許在它的一些特殊地區實行不同的制度。之後,鄧小平提出這一構想亦適用於解決香港和澳門的問題。
一九八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增設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條款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定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澳門問題的解決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七九年中葡兩國建交,雙方就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澳門是中國領土,兩國政府將在適當時候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澳門問題。
經過四輪談判,中葡兩國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對兩國政府都有約束力。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享有高度自治等),及其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區加以貫徹、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有關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和頒佈下星期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