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傭盜僱主八萬財物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任職四年的越南女傭涉監守自盜,偷取僱主家中十三萬多元財物,其只承認盜取八萬元現金。
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女被告一項加重盜竊罪成,判囚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
女被告姓DO,三十一歲,越南人,被控一項加重盜竊罪。案情透露,去年三月,被告在石牆街某住宅單位任家傭,她工作期間,偷取僱主放在暗格內的八萬元現金,以及兩件價值約三萬元玉石首飾。事主回家發現財物被盜,報警求助。司警在場調查期間,在露台乾衣機後隱蔽位置起回八萬現金。
法官於宣讀判詞時指出,女被告承認盜取八萬元現金,而事主未能確定遺失相關玉石首飾,並表示放棄繼續追究女被告,認為控訴書內被盜取玉石的部分不能證實。經綜合所有資料,裁定女被告一項加重盜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