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制度改革創新有法可依
劉蕭促訂自貿區法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劉藝良以及蕭志偉,建議研究制定《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法》,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掣肘大膽嘗試
劉藝良及蕭志偉指出,二○一三年九月,我國正式設立第一個自貿試驗區,即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經過四年多發展,全國自貿試驗區已經形成“一加三加七”的新格局,包括上海、天津、廣東、福建、遼寧、四川、陝西、湖北、河南、浙江、重慶等十一個省市,遍及南北西東,都是緊貼國家戰略的重要區域,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民主法治相對完善。自貿試驗區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先行地,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為在全國範圍內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了新途徑、積累了新經驗。
然而,自貿試驗區面臨困難,一方面中央特別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另一方面又要求自貿試驗區要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客觀而言,自貿試驗區目前的改革創新經常遇到法律礁石和險灘。癥結在於缺少一部統一的關於自貿試驗區的特別法。建議參考國際成熟的自貿區立法經驗,由全國人大對自貿試驗區單獨制定《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法》,以特別法的形式,釐清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重大改革創新與涉及的現有部門立法之間的適用關係,賦予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重大改革創新的法律依據,明確實現重大改革創新的法律途徑。
確定創新容錯免責
兩人提到,制定自貿試驗區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對自貿試驗區新要求的當務之急,是自貿試驗區重大改革創新工作“於法有據”的根本保障,是解決引領自貿試驗區改革的法律制度位階不高的迫切需求,是改變國家對自貿試驗區逐項授權立法模式適應性不足的最優途徑,是推動與國際自貿試驗區慣例接軌,加快自貿區開放發展進程的現實要求。
他們建議,由國務院指定有關部門牽頭,研究制定《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出台《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法》,為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提供根本法律保障。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的改革自主權,發揮制度創新“先行區”和“試驗田”的作用。通過該法律,確定創新容錯免責的法律條款。
減上位法制度障礙
通過該法律賦予自貿試驗區自主立法權,同時明確在法律適用上自貿試驗區的自主立法優先於部門法,以此變更或排除部分與自貿區發展不相適應的部門法律法規,減少自貿區制度創新中來自上位法的固有制度障礙,同時加快推動一些不適宜發展法律的“立、改、廢、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