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昨生效增認筆跡程序
地產業:措施無助杜絕租霸
【本報消息】俗稱“租務法”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昨日起生效,對於地產經紀影響最大的,可說是租約要作“認筆跡”手續。不過有地產業界估計,大家為免麻煩,一般不會理會該規定。
由九名議員提案的“租務法”去年八月在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過程極具火藥味,在其中兩名提案議員轉軚“棄權”下,作為法案亮點的租務管制不獲通過。租約強制驗筆跡、出租人三年內不得單方面中止合同、引入自願仲裁機制內容則過關。
兩種認定可供選擇
“租務法”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亦即於二月十八日起生效。為了讓地產中介從業員了解該法內容,此前已有律師及法務局人員為業界舉辦專題講解會,以釋除疑慮。同時,局方亦有通過報章等傳媒作法律宣傳。
自昨日起,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法律上稱為公證認定,採用對照認定或當場認定均可。如果採用對照認定,租賃雙方可先在租約上簽名,然後由他人(例如房地產中介人)帶同租約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鑑證本”),前往公共公證署或私人公證機關辦理。如果採用當場認定,當事人須在公證員面前簽名。辦理對照認定和當場認定所需費用均為十元。
業主嫌煩懶理規定
談及租約認筆跡舉措,有地產經紀一臉徬徨,她認為此規定相當麻煩、“搵着我哋嚟搞”,而且要先交印花稅才可認筆跡,呈報後出租屋的房屋稅又會增加,又有感公證認定無助杜絕租霸或非法旅館,業主未必會配合,相信不少人會“懶理”規定、不作認筆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