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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新規定今生效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2-18          流覽次數: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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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新規定今生效

法務局供稿

    不動產租賃新規定今生效

    第十三/二○一七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新規定,於今日(二月十八日)生效。

    今次修法涉及修改不動產(住宅、商舖、寫字樓、車位等)的租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在訂立租賃合同的形式方面,在修法前,《民法典》第一○三二條原來規定租賃合同必須以私文書訂立,新法則規定,租賃合同除了以私文書訂立外,“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二、在單方終止租賃合同方面,新法將《民法典》第一○三八條第二款原來規定的“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兩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由“兩年”延長至“三年”;換言之,按新法,即使最初訂立的租期少於三年(例如:只訂立了一年或兩年的租期),但只要承租人想在原訂的租期滿後繼續承租有關不動產,則由於實際租賃未滿三年,故出租人無權單方終止合同,必須讓承租人繼續承租下去。

    然而,按第十三/二○一七號法律第四條規定,關於簽名“認筆跡”、出租人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的期間限制等新規定,僅適用於法律生效後(即只適用於自今日開始)訂立的不動產租賃合同,因此,新法生效前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並不受影響,在新法生效後無須將原來的合同的簽名“認筆跡”,同時,出租人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的限制仍為兩年。

    “先完稅,後認筆跡”

    須注意的是,在“認筆跡”前,根據第一七/八八/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税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是必須先繳納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才能進行“認筆跡”手續。換句話說,市民必須對租賃合同“先完稅,後‘認筆跡’”。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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