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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質疑職介所立法技術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2-10          流覽次數: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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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質疑職介所立法技術



黃顯輝

    三常會質疑職介所立法技術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一時續審《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完成討論第二章第一節“發出准照”內容,委員會對當中的立法技術及條文如何協調存疑,並指忽略了目前在工廈經營的職介所的過渡處理。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規範職介所申請人為自然人或法人,但無明確是否要為澳門人、澳門的公司或社團,其中個人,任一公司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社團的機關據位人都要具有技術及組織的能力,與續後關於就業服務指導員的條文要求重覆,委員會並關注如何配合操作。

    他指出,參考如房地產中介人的准照發出,操作內容由行政法規訂定,以免調整時需要修法,反之職介所法案以法律形式訂定,委員會對此做法有保留。

    法案要求職介所須設於商業、服務或寫字樓內,雖然政府曾指目前存在的職介所都設於商業用途物業,但委員會顧問在勞工局網頁發現有一家職介所在工廈經營,法案亦沒有就此設置過渡規定。委員會認同職介所申請人要提交查屋紙的建議,但認為應同時提交有權使用物業的憑證,例如借用、租賃合同。

    法案建議收費職業介紹所要提交擔保,但不收費的職介所不用,委員會認為擔保金作用可更大,不只在出現不履行時用作向服務使用者退還的費用,如違反行政法規、法律,被科處罰款,可在擔保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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