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裁定關員撤職上訴勝訴
保安當局認見解不同上訴終院
【本報消息】一名關員涉嫌操縱賣淫,在二○一六年被當局撤職。關員不服,指出刑事程序仍等待初級法院審判,撤職存在事實前提錯誤。中級法院裁定,由於紀律程序調查不足,裁定海關關員勝訴,撤銷撤職處分。
保安司司長辦昨晩發新聞稿回應稱,保安當局尊重合議庭裁判,但在法律和事實認定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合議庭指出,紀律程序獨立於刑事程序,若不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則紀律程序的預審員需採取必須的調查措施。在本案中,被上訴實體選擇不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但從紀律程序的內容來看,預審員除了聽取上訴人聲明外,並沒有採取其他調查措施,況且上訴人也只是回答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
對於被指控的事實,上訴人保持沉默。紀律程序的卷宗中附入了一份剪報,但這並不能作為嫌疑人作出了被指控之行為的證據使用。對上訴人科處紀律處分的唯一證據材料是檢察院控訴書。合議庭指出,在沒有進行其他更具重要性的調查措施的情況下,單純憑檢察院的控訴書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在紀律程序中被指控的事實,因為控訴書中的內容需要法院通過庭審認定。因此,被上訴實體沒有履行證明相關事實的責任,致使被上訴行為在事實前提方面存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