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廣場停車場設三百五車位
昨日出版的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兩項行政命令、三項行政長官批示、一項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一項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和諧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按該規章規定,位於路環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交界、業興大廈(第X座)對面的建築物內之停車場(下稱“和諧廣場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庫構成的公共停車場,共設有三百五十五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二百○九個輕型汽車車位,以及一百四十六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
第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一八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一八年一月一日。
第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二○一八/二○一九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年發放金額,分別為:一、學碩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兩個,每年定額為澳門幣五萬一千元;二、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一百○五個,每年定額為澳門幣五萬八千元;三、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五個,每年定額為澳門幣七萬元;四、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二十五個,每年定額為澳門幣八萬元,該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