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初院審查證據現明顯錯誤
陳澤成案中院發還重審
【本報消息】文化局前副局長陳澤成涉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向親弟透露競爭對手的工程報價或製造再報價機會,令其弟有份經營的工程公司中標,一六年初級法院因證據不足裁定其無罪。檢察院不服,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指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出現明顯錯誤,決定案件發回重審。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並從事實部分指出了以下重要幾點:第一,被告之弟與涉案公司的某營運者關係密切,不但在讀大學時認識,後來還一起建立公司、一起購買中國內地房產、甚至到達擁有該公司的銀行帳戶密碼並有權調動資金的程度。第二,被告之弟在該公司的地位不能說對公司參與競投的項目沒有利害關係,評價這種利害關係不應僅限於公司的據位人,至少被告應該基於這種關係,在考慮避免他人質疑其作出決定下,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第三,被告另一胞弟亦是該局負責這方面的高級技術員並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項目程序,顯示其依法提出迴避,而為何作為甄選委員會主席的被告卻無需提出迴避申請?
因此,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理被告是否提出迴避,以及被告向其弟表示過上次的投標額過高,且將當時試行階段的費用告知其弟等的事實方面,對證據作出了明顯錯誤的審理,也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四○○條第二款c項所規定的瑕疵。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將卷宗發回原審法院,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的新的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進行重新審理,然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