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調申社屋年齡忽略年輕人需要
潘志明倡設青年共居宿舍
【本報消息】“社屋法”法案建議調整可申請社屋人士年齡,由年滿十八歲居民改為廿三歲。有意見認為是忽略了當中真正有住屋需要的人,應設有制度評估家庭支援網絡薄弱、成長需要社會關顧的年輕人的住屋需求,容許他們申請社屋,並建議設立青年共居宿舍。
冀特殊個案可申訴
公共房屋委員會委員陳俊拔認為,大部分十八歲人士仍在上學或剛踏出社會工作,未必有迫切的住屋需求,為預留社屋資源予經濟狀況薄弱、有迫切住屋需求的人士,認同調整社屋申請年齡至年滿廿三歲的居民。但考慮到當中有部分人或有早婚、經濟困窘等情況,希望當局能就這類特殊個案設有申請或申訴途徑。
明愛總幹事潘志明則認為,應保留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申請社屋的權利。指當局欲將申請年齡提高至廿三歲或以上,實際迴避了社屋供應不足的問題。若僅考慮十八歲至廿二歲收入低微、容易達到社屋申請資格,便會忽略了真正有住屋需要的人。
社會須關顧年輕人
他提到最近收到一個個案,父母犯事被關進牢獄,在台灣升學的兒子回澳後將面臨無處容身,該名青年屆時年僅廿一歲。亦有因“超齡”不能入住青年宿舍的青年無家可歸,由明愛照顧,但他無法掌握不是住在院舍的青年狀況。若要十八歲至廿二歲年輕人入住露宿者中心,亦不適合。
他認為,若最終“社屋法”調整申請者年齡至廿三歲,亦應設立評估制度,“至少唔好封佢哋度門”。這些家庭支援網絡相對薄弱、成長需要社會關顧的年輕人,“有社屋都唔過份”。並建議設計公屋時考慮青年社屋,例如共居宿舍,“未必要畀每人一個T1戶型,可以共享廁所等的設施”,提供必要的生活環境及條件,讓他們能專心發展自身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