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或將真實需求個案排除在外
李靜儀:劃一調升申社屋年齡不妥
【本報消息】立法會小組會正細則性討論“社屋法”,但對申請年齡下限由十八歲調升至廿三歲產生分歧。議員李靜儀認為,政府不應該“一刀切”統一家團代表及個人的申請年齡為廿三歲。建議家團代表的申請年齡維持十八歲,但個人申請年齡則可再考量。
建議維持十八歲
李靜儀表示,政府擬將申請社屋年齡劃一調升至廿三歲,做法過於簡單,沒有考慮現實情況。政府假設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尤其全職學生,由家人供讀大學,多與家人同住。但事實上,並不代表全部十八至廿三歲年齡層的人均沒有住屋需求。她舉例,如有人早婚組成家庭,又或者家團冀由年輕人代表申請社屋,又或者有孤兒個案。
她認為,應區分家團代表及個人申請年齡下限。首先,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亦是對個人申請年齡作較多限制。再者,政府當初諮詢社屋法,只建議調升個人申請年齡,並不包括家團代表,現時法案卻劃一調升年齡,做法太籠統,可能將真實有需求個案排除在外。
政府雖強調,十八至廿三歲年齡層內有住屋需求人士可循第九條例外情況申請社屋。但李靜儀指出,第九條例外情況有四款條文,主要針對天災人禍、涉及公共利益、面臨身體或精神危機的人士申請社屋,而非針對十八歲至廿三歲年齡層內的申請者。
應考慮特殊情況
針對個人申請個案,新加坡建議滿三十五歲的單身人士才能申請社屋,喪偶或孤兒等特殊情況,則廿一歲後才能申請;香港則年滿十八歲可申請公屋,但實施計分制度,隨着年齡歲數或申請時間而計分,年紀越大計分越高,十八歲申請者的分數“計得低啲或者零分”。兩者制度均是推動公屋資源優先傾斜家團申請者。李靜儀建議,家團代表申請年齡維持十八歲,但個人申請年齡尚需考量,政府應考慮孤兒等特殊情況,並設有機制容許他們申請社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