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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強:特首訴訟終院一審合理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4          流覽次數: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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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強:特首訴訟終院一審合理



趙國強

    趙國強:特首訴訟終院一審合理

    歐文龍、何超明同樣面對不能上訴的命運,政府終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中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但行政長官仍不得上訴,方案建議其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訴訟案,第一審維持終審法院。

    有學者認為,由於行政長官具有“政府之首”及“特區之首”的雙重身份,保留“終院第一審”有其合理性及必要。

    確保兩級審理制度

    澳大法學院特聘教授趙國強認為,除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將終審法院對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中級法院法官、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且與職務有關的訴訟案件享有的第一審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行使,這一修訂建議具有兩方面的合理性。

    首先,這樣修訂的主要目的為了“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使上述訴訟案件的被告可以享有上訴權,具有合理性。另外,修訂實際上還原澳門回歸前對政務司級官員所實行的審級管轄制度。澳門回歸前的法院審級同樣分三級,即澳門高等法院全會、澳門高等法院分庭和澳門第一審法院,涉及政務司級官員的訴訟案件由澳門高等法院分庭行使第一審管轄權,被告不服可向澳門高等法院全會上訴。

    特首具有雙重身份

    其次,這次修訂將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案排除在外也具有合理性。因為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即行政長官不僅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顯然行政長官的後一種身份非常重要,正因為行政長官具有這種身份,他才可以行使法律的簽署權、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委任權、刑事罪犯的赦免權等許可權。故有必要保留終審法院對涉及行政長官訴訟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

    關於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官國籍問題,他認為,明確規定在審理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五個罪名(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煽動叛亂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的刑事案件時,必須由屬確定委任且具有中國國籍的法官和檢察官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並由法官委員會和檢察長預先指定,此修訂建議完全符合基本法所規定的“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

    “兩制”須服從“一國”

    因為“一國”與“兩制”決非平等的並列關係,而是有主次的從屬關係。當實行“兩制”與落實“一國”原則有衝突時,“兩制”必須服從“一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五個罪名都是危害到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罪行,懲治這些罪行與落實“一國“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兩制”之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雖因享有高度自治權而對這些刑事犯罪享有管轄權,但必須注意到在行使這種刑事管轄權時所涉及的“一國”問題。

    外籍法官審損尊嚴

    以他理解,這裡講的“一國”,不僅包括國家利益問題,也包括行使管轄權的司法官的國籍問題。因為我們難以想像,在中國的領土範圍內,審理涉及國家主權、國家領土完整、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竟然要由外國籍的司法官來判斷,並決定被告是否侵害了中國的國家整體利益,這顯然嚴重侵害到國家的尊嚴,也是“一國”原則所不能容許的。

    他對上述修訂建議持高度讚賞的態度,稱“這決不是對澳門外籍司法官的歧視,而是為落實‘一國’原則所採取的必要的立法措施”,亦必定為外籍司法官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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