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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一審終審”擬改可上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4          流覽次數: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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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一審終審”擬改可上訴

本報記者 樊越欣 蔡小姍 報道


政府終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中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以保障當事人上訴權,但行政長官除外。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將增至廿五萬

    高官“一審終審”擬改可上訴

    司法訴訟效率緩慢、案件堆積,談論多時的《司法組織綱要法》修法終有“埋牙”的眉目。政府修訂文本建議擴大司法官編制,包括在助理檢察長之下增設“主任檢察官”,輔助助理檢察長及協調檢察官工作;為提高民事訴訟效率,將目前五萬元以下才能使用簡易程序訴訟調升到廿五萬。討論多時的高官及司法官犯罪案“一審終審”、“冇得上訴”的情況將改變,但行政長官例外。

    倡擴大司法官編制

    政府早前指正就修法內容諮詢律師公會意見。此回歸年生效的法律經歷過三次修改,對上一次修改在八年前。文本的理由陳述中明言今次是以“循序漸進及穩健的方式”延續修改,期望提高司法效率和訴訟快捷性。

    在人手安排上,因案件增加,且越見複雜,建議擴大司法官編制,在檢察官職級內設置主任檢察官,由具適當年資、經驗及專業能力的檢察官擔任。主要負責輔助助理檢察長,協調檢察官在合議庭有權審理的案件的工作,以及在處理較嚴重及複雜案件時,協調組成不同的專責小組在檢察院駐各第一審法院辦事處或刑事訴訟辦事處運作。

    法官兼任分庭職務

    法官委員會亦可基於各級法院的工作需要,指定一名法官兼任多於一個分庭、法庭或法院的職務,並可額外收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報酬。或安排第一審法院法官在其他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但必須與上一次安排相距至少兩年。為應付臨時工作(如案件積壓)又不致於擴大法院編制,建議法官委員會可派駐下一職級的法官擔任緊接的上一職級法官的職務。

    修法的另一焦點是打破高官“一審終審”的舊律,將審判立法會主席、司長、中級法院法官、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任職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由終審法院轉到中級法院,讓其可以上訴。惟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除外。

    如犯罪消息是針對法院司法官、檢察院司法官的,偵查工作由有審判權限的中級法院的法官負責。

    中院上訴利益值降

    草案建議,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相關訴訟應由符合特定條件的法官審理,如屬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者。人選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為期兩年。同樣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建議由檢察長預先從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的司法官中指定,為期兩年。

    草案中另有多項對更快審理案件和節省司法資源的建議,其中對於為人所詬病的民事案訴訟效率慢問題,建議提高能夠用簡易程序案的利益值上限,由現時的五萬提升至二十五萬。

    中級法院的上訴利益值則下降,現時中院一審的民事案要超過一百萬元才能上訴至終審法院,導致很多時候中院變成“終審”,修訂建議上訴利益限額降低為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以及調高合議庭須參與的案件的利益值,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方由合議庭審理。

    本報記者 樊越欣 蔡小姍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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