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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恪守專職義務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7-11-20          流覽次數: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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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恪守專職義務

    公僕恪守專職義務

    怡茵與祖明是公職新鮮人,數月前入職,於同一公共部門共事。

    之前曾透露會向女友求婚的祖明,這天回到辦公室時,心情明顯十分愉快,怡茵見狀便打趣道:“果然人逢喜事精神爽,看你這樣子,難道女友已接受了你的求婚?”

    祖明難掩喜悅笑着點頭,但卻突然想起甚麼,說:“結婚要花費大筆開支,幸好我朋友介紹了份兼職給我,可幫補一下收入,不然我就要節衣縮食了……”

    “甚麼?”正在喝水的怡茵差點哽着,說:“我記得公職法有規定公務員須遵守專職義務,要求公務員專注於其本職,未經部門批准,不能隨意兼職啊!”

    祖明覺得訝異:“我知,但是……我只是利用下班及假期時間去兼職,對部門的日常工作不會有影響,應該不用部門批准吧?”

    怡茵放下水杯,表情嚴肅起來說:“我看過廉政公署的工作報告,當中披露了數宗公務人員違規從事私人業務的個案,包括有公務員持有中醫生執業准照並從事相關業務,還有一名公職司機有償為私人公司駕駛員工巴士。他們從事私人業務,未獲所屬部門批准,涉嫌構成違紀行為,最後該等人員被部門提起紀律程序,被科處紀律處分。你千萬別掉以輕心!”

    祖明聽到後果這麼嚴重,連忙感謝怡茵提醒:“看來我真的要多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誤墮法網。”

    怡茵拍拍祖明肩膀:“婚禮安排其實豐儉由人,你跟未婚妻商量一下,她一副賢妻模樣,一定明白事理。”

    祖明甜笑回應。

    按照現行公職法律的規定,公職人員須遵守專職性原則及負有不從事不得兼任的活動之義務,僅在例外且符合所有法定前提及事先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私人業務。倘未經許可或在法律禁止之情況下從事私人業務,即構成違紀行為。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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