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交媒體接觸涉微信紅包等行賄可取證
廉署嚴打電子賄選
【本報消息】微信紅包、支付寶等電子轉帳方式方便快捷,但或衍生隱蔽的賄選渠道。對於新科技帶來的調查挑戰,廉政專員張永春強調“賄選必有痕跡”,已與有關社交媒體運營公司接觸,廉政公署可獲配合取證。
廉署遇新科技挑戰
今年五月,坊間傳出有人以“微信紅包”索取參選提名,涉嫌賄選。當時張永春指已展開調查,但稱有關新科技對調查造成挑戰。
還有不足一個月便是投票日,可以預料疑似賄選個案會陸續增多,亦不排除有人會以電子支付方式“拉票”,廉署是否已做足準備?
強調賄選必有痕跡
張永春昨日出席活動時,被問及以電子紅包賄選的搜證手段。他表示,無論是金錢、免費餐飲、禮券等,只要提供好處、着數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都會視為賄選,以社交媒體發放電子紅包等亦然。為應對有關新賄選手段,廉署已與不只一家社交媒體運營公司接觸,作為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有條件得到配合,若有需要可取證。強調無論是以電子還是其他手段賄選,“做過都留有痕跡”,廉署得到其他地區執法機關及相關企業配合,有條件依法調查。
選舉後始公佈賄案
至於上文提到的“紅包提名”案,有意見質疑廉署為何仍未公佈調查結果。張永春重申,無論是選舉還是其他刑事調查案件,除非特殊情況,否則不會透露調查中的案件情況。但選舉期間不公佈調查結果,與廉署調查快慢無關,假使發現賄選屬實,都不會影響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四十一條,如要對候選人提起刑事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才能繼續進行,故在選舉期間,要暫停有關刑事檢控程序。
他解釋,上述規定旨在維持選舉公平公正,以免有關刑事調查或執法情況影響選情。廉署依法做事,同時亦要遵守“選舉法”所規定的中立、無私義務,不能因廉署的調查,而令某選舉名單得益或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