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承擔管理費規定保障買家
【本報消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新草案文本中將樓宇買家承擔該物業管理費等欠款的年期設定為兩年,被社會質疑可能會導致賣家刻意拖欠兩年管理費。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認為,新文本清晰了兩年的連帶責任是保障買家,“如果舊時,就算欠十年管理費,都是買家負責。當然你(買家)可以告賣家索回款項,但管理公司是追你(買家)。”
他承認或者存在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會要向買賣雙方“兩頭追”的情況,但相信無需擔心刻意拖欠管理費,例如賣家拖欠管理費五年,新買家只是承擔兩年欠費,其他三年可透過法律手段追討賣家。因此新文本的寫法,是可以保障到買家,“直覺上看,對地產交易亦有着數”。
買賣方各有責任
他指出,新文本更加清晰地講明各方的責任,包括提醒了買家有責任了解清楚建築物的欠費情況,賣家、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或管理公司有責任告知,做契時雙方必須清晰是否有連帶責任。“尤其是當中如果有隱瞞咗欠費的情況,原來買家要揹五年、十年,但而家揹兩年就得。”他認同新文本更清晰、有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