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斬件招標再出現
議員冀設監察處罰機制
【本報消息】“採購法”擬於明年第三季進入立法程序,立法時間漫長,議員們認為,政府在立法前應加強措施補足。並倡立法加入監察機制及處罰機制,避免再出現規避法律、“斬件”招標情況。
按現行法例規定,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公共工程,或超過七十五萬元的財貨及服務,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除非有充分理由及獲權限實體許可,方可改用直接磋商方式判給。
倡設部門統一審批
鄭安庭表示,由於公開招標的門檻低及程序多,出現部門規避法律,採用“斬件”採購情況。然而,部門毋須公開招標,“自己畀人做”,容易成為犯罪温床,亦影響招標公平性。建議仿效回歸前規定,設立部門統一審批每個部門的採購方案,加強事先監管。
李靜儀認同,不少招標的資訊透明度不足,建議加強監察機制,清晰甚麼情況下,部門才能使用書面詢價、口頭詢價或免除公開招標,否則調升招標金額亦於事無補,仍會重複“斬件”招標等情況。又指採購法罰則不足,部門跟足程序公開招標後,承接公司可隨時“劈炮”,政府無符,建議加強罰則。並倡設統一平台公開各部門的採購項目,以便公眾監察。
冀訂客觀評審準則
曾擔任過公務員的梁榮仔表示,曾看到公開招標的項目,出現黃紙仔或口頭傳達指令,建議未來修法應加強問責,以免有心人走法律罅。麥瑞權質疑本澳回歸十多年,為何至今未有具法律效力的採購法中文文本,咁多年官員及法律顧問都沒有發現問題?
就工務範疇及經財範疇公開的採購資訊不一,吳國昌認為部門不應各自為政,應盡快統一標準,並推動其餘部門公開採購資訊。梁安琪建議政府帶頭採購本地產品、綠色產品及社企服務。判標不應“價低者得”,應訂立客觀的評審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