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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樓管法改大會業權份額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7-5-23          流覽次數: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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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樓管法改大會業權份額



建築物管理法律新文本調整 業主大會通過一般事宜的決議 要求的業權份額

    二常會:樓管法改大會業權份額

    【本報消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新草案文本對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一般事宜的決議所要求的業權份額下限作出修改,不再根據建築物獨立單位數量劃分百分比,而統一為百分之十五。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出,修改有助避免舊文本出現難理解或不公平情況。

    新文本統一爲一成半

    二常會昨日續內部討論新文本的第十七至四十八條,陳澤武介紹主要變動時稱,新文本第廿九條對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一般事宜的決議所要求的份額作出修改。原文本以建築物獨立單位數目多於或少於五十個作區分,規定通過決議的法定人數需分別超過建築物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或二十,新文本統一為百分之十五。陳澤武指是沿用民法典對召開第二次所有人大會所需份額的規定,另外也為有助避免舊文本出現難理解或不公平情況。

    改罷免管理機關規定

    就分層建築物所有大會的管理辦法,新文本亦簡化業主委託他人代理開會的制度、投票方式以及當需要罷免或選舉管理機關時,可取消開會證明書申請。文本第卅三條,取消第一文本對所有人大會在開會決議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時必須先獲房屋局發出證明的規定,但保留會議記錄的副本需於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寄存房屋局的條文。陳澤武稱,保留寄存副本的做法是事後介入,但一樣可以杜絕一廈兩管的情況,因如果選舉結果已經寄存,再選舉就要經過程序。但至於不寄存會否導致選舉或罷免無效,則須再問政府。新文本同時明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必須在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才能罷免管理機關成員,即當管理機關成員嚴重或重複違反職責、執行職務而犯罪、欠缺執行職務的能力。

    陳澤武指出,由於新文本不少條文都是根據議員建議修訂,因此內部討論有效率,預計今日就能完成討論所有條文,下周邀請政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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