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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居業主聲請作輔助人被駁回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7-5-23          流覽次數: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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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居業主聲請作輔助人被駁回

    海一居業主聲請作輔助人被駁回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宣告“海一居”所在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在上訴程序進行到陳述階段,而且司法上訴人已經遞交了其上訴陳述之後,有七名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業主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四十條的規定聲請作為輔助人參與司法上訴,但被法官以批示駁回。眾人不服,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這一異議作出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行政訴訟法典》第四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作為輔助人參與司法上訴只能發生在“陳述階段前”。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白,就是說參與只能發生在陳述階段開始之前,或者說直到陳述階段開始的那一刻。

    在陳述階段前提出

    合議庭進一步解釋:陳述階段是案卷已經準備好進入到結案階段的一個時間段,是上訴人和被上訴實體就案卷內所收集到的證據發表意見,對案卷內所取得的資料的意義作出衡量,並對它們進行法律適用的這樣一個階段。換言之,當案件進入陳述階段,一般而言案卷中已經具備了審理上訴所必需的全部調查資料和證據。如果在這個階段還接納成為輔助人的聲請,那麼就會擾亂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因為要就該聲請向各訴訟當事人作出通知,有可能會有人提出反對,而且還要對他們遞交的新文件作出分析,甚至可能還會有人對這些新文件提出質疑。這會使訴訟程序退回到之前的一個階段,迫使各方當事人作出新的表態,甚至遞交新的陳述性文件。這是立法者所不希望的。

    由於本上訴案的陳述階段已經隨着法官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命令雙方遞交陳述的批示而展開,因此,面對在此之後才遞交的成為輔助人的聲請,法院只能嚴格遵守法律訂定的期間,依法駁回相關請求。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異議,維持被質疑的批示。

    參閱中級法院第179/2016(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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