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單據寫多錯多
檢察院無監管王顯娣工作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日續審何超明九共犯案,就何超明被指虛構來自四川的“隱形顧問”王顯娣(第七被告),廉署周姓調查主任質疑王顯娣資歷,更完全找不到其工作成果。在王顯娣提交的報銷單據中,“寫多錯多”,提交的文件均與事實不符,檢察院對王顯娣的監管形同虛設。
檢察院在二○○五年至二○○六年,以“專家”的特別職位聘請王顯娣,二○一○至二○一四年則以顧問身份聘用。證人供稱,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曾為王顯娣撰寫報讀科技大學碩士課程的推薦函,當中寫上“能夠完成上級指派工作、善於思考、獲得上級讚許”等,但文件顯示王顯娣當時尚未入職。
提交文件不符事實
在王顯娣第二次入職前,黎建恩在撰寫聘請建議書上的理由為本澳中英法律專才缺少,需要由外地輸入。但資料指王顯娣只畢業於西南財經大學的兩年制國際經濟系課程,英語程度四級,僅達基本水平。王顯娣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廉署查無此處,具體工作經驗只是曾任空姐。
無發現王工作佐證
證人續指出,在王顯娣於檢察院使用的工作電腦中,完全沒有發現其工作成果,只有十數份王的請假紀錄。王顯娣第一次入職期間,有五十四天辦公日不在澳門,其中三十一日申報公幹,但該年無提交缺勤或年假申請。
隨後再次任職檢察院的約四年間,亦有多次辦公日不在澳門,當中有申報公幹日子與出入境不符;報銷交通費,目的地與公幹地點不符;且“寫多錯多”,無任何工作佐證,檢察院對王顯娣的工作形同無監管。問及王顯娣有否知悉合謀詐騙檢察院薪酬、津貼及福利達四百二十多萬元?證人表示,王顯娣知道其在沒有工作下,只要提交文件仍然能得到工資,相信王知悉其犯罪。
何超明涉詐取公帑
何超明也涉利用職權,詐取公帑租獲多利十六樓S、T、U部分單位,讓涉案十家空殼公司辦公。
證人供稱,早於二○○四年五月商人黃國威(第一被告)已為同層V座申請固網電話,R座(檢察院微宿房)及V座更作為涉案公司長期對外聯絡電話所登記的地址。
廉署翻查了十六樓二○一四年九月中旬至十二月十九日的監控錄影,發現被指是何創立的犯罪集團成員何超信、李君本(第三、五被告)有多次進出R座紀錄。
在何超信三次逗留紀錄中,每次起碼一小時,有涉案公司的職員更供稱何超信在涉案單位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