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複開挖靠工程單位自律
協調小組虛有其表
當局過往一直強調針對重複開挖有協調機制,○九年更設立道路工程協調小組,由交通高等委員會成員所屬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共十個部門,以及七家分別提供電、水、電訊、電視及天然氣服務的公共事業機構組成。但審計報告剖開道路工程協調小組“虛有其表”,並非權力機關,只屬溝通平台,有關協調會議只會協調出非強制性、大概的開工時間,更沒有嚴謹的機制為避免出現兩年內重複開挖把關。
不具發准照權限
審計發現,道路工程協調小組每兩個月一次的協調會議,主要協調涉及主幹道及較大型的道路工程(但未有對大型、小型道路工程作出具體定義),以盡量合併施工、縮減工期以避免重複開掘,小型工程則不會討論。小組會議只屬一個協調平台,主要進行原則及方向性討論,並不會落實具體開工日期,亦不會討論是否批准工程項目的執行。實際上,協調小組並非法定組織,沒有組織法或任何運作規章,亦不具權限對道路工程發出任何准照。
只協調大型項目
此外,協調小組由於會議所協調的道路工程均屬大型項目,如一○年開展的高士德大馬路下水道工程,短時間內不會重複出現,必定會記得有否涉及兩年內重複開挖,故此協調小組並不會翻查資料查看有否出現兩年內重複開挖的情況。同時,因申請開展工程的單位可以透過“道路工程維護管理系統”了解工程會否涉及重複開挖,故此協調小組相信有關單位會自行遵守避免兩年內重複開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