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記錄亂寫 越權架空上級
民署稽查監督亂象叢生
道路工程的監察由民署道路渠務部轄下的道路處負責,而監察實際工程日數及逾期工程的處理,則由道路處坑道工程監管組前線稽查人員執行,並由稽查職務主管及處長監督。但審計結果反映有關監督工作欠完善,甚至發現稽查人員架空停工審批把關的情況,亂象叢生。
稽查變“天氣先生”
報告指出,稽查人員所做的“稽查記錄”更是耐人尋味,有案例反映稽查人員充當“天氣先生”,有日全澳零降雨量,但施工街道忽然“地區性驟雨”;甚至有個案在半小時內,地點相近的不同工程一項有雨,一項晴天。
報告提到,民署未有規範工作人員對每項工程的實際施工日數作正式計算,甚至沒有對實際執行情況作有效監察,其“稽查記錄”的完整性及準確性皆成疑,根本無法控制工程盡快完成。審計報告擷取多個“稽查記錄”的無稽內容,如星期六屬正常施工日需計入工期,但有一項工程的“稽查記錄”顯示,稽查人員一四年六月某星期六當天休假,但卻於“稽查記錄”內顯示當天為雨天及無人施工,故當天不計作工期日數。然而,翻查氣象局資料,當天的降雨量為零。
巡查記錄一年後做
此外,以地點及時段相近的三項工程為例,在約半小時內,其中兩項工程天氣狀況的記錄為晴天,有人員施工,但有一項工程所記錄天氣狀況為雨天,沒人施工。
有一項工程的“稽查記錄”日期為一四年九月九日至十月七日期間曾有三天進行巡查並作出相關記錄,經歷開挖坑道至重鋪路面。然而,該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巡查記錄卻突然改為有關工程實際上於八月廿五日開工,並已於廿七日完工。
某項工程的“稽查記錄”反映,稽查人員在一五年一月廿一日,即工期完工的三個月後,才經電腦系統輸入該工程在一四年九月一日至十月十四日的進度記錄。另一項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八日至十二月三日期間施工的工程,在相隔近一年後,於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才後補填寫巡查記錄。
工程逾期不作處罰
審計認為,這些亂象令民署必然無法有效掌握及處理所有逾期個案。在抽查的三十六項延誤個案中,有十一項工程准照已逾期,全部沒有依法執行罰款,同時由於工程沒有申請續期,無需繳交更高的准照續期費用,更連一般准照費用亦無需繳納。即使最後作出處罰,由於已完工,只可作一次性罰款七百元至五千元,而不能按法例以每次違法行為計算罰款。最終導致政府損失十萬○七千一百六十元。
另外,報告亦指出職務主管僅在稽查人員所訂的“備查地點”中選取抽查地點,即下屬指示上級何時去查。無論巡查工作的安排,包括訂定巡查頻率、時間、地點及“備查地點”,抑或工期的監控,包括工程是否如期施工、不需計入工期的判斷、完工及工程延誤的跟進等,全交由稽查人員負責,權力非常大,甚至出現越權架空的情況。
本報記者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