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動物 免受虐待
隨着近年社會大衆對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加深,以及為維護公共衛生,減少發生人畜共染疾病的情況,及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已於去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當中除了對飼主的義務、售賣犬隻及貓、將動物作科學應用等方面作出規範外,《動物保護法》亦有對如何保護動物作了其他規定。
根據《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動物”是指犬隻、貓及其他非人類的脊椎動物。法律規定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牠們承受痛苦;禁止宰殺犬隻及貓(除非屬獲許可的科學應用行為,或屬控制犬隻或貓的群體疾病等情況);禁止飼主遺棄屬他們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禁止驅使動物之間或動物與人之間的搏鬥(除非屬公共當局的訓練、模擬活動或執行法定職務情況)等,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且不影響其他法定處罰。
法律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假如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行為人會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2條至第6條、第25條以及第29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