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判“全興”收三成利潤差價
【本報消息】曾負責檢察院保安及清潔的“綜合集團”公司負責人及職員昨出庭作供。負責人陳建英提到,“綜合”由○一年開始接受檢察院的保安工作,至一五年結束;清潔方面,是接得保安工作的一兩年後再獲檢察院的清潔工作,但至○四年下半年就結束,改由另案被告黃國威的“全興”獲得批給,再二判予“綜合”。陳建英稱,當年接到檢察院通知不再批給清潔工作,有問過是否服務不好而不獲批給,但只聞是“上級意見”。
上級意見不批綜合
“綜合集團”四名負責人及職員陳建英、石小娟、周國盛、何彩英昨先後作供。陳建英表示,認識另案被告黃國威,○一年接到檢察院的保安工作亦是由黃口中得知。“當時黃國威冇保安牌,故介紹畀我。”至於清潔,○四年後不再獲批給。“我問過是否服務唔好,但對方話係上級意見。”至於最終仍以二判身份續為檢察院提供清潔服務,陳建英供稱,“黃國威話開咗間清潔公司,但請唔到人,就問我可否判畀我做返。”
清潔包黃國威公司
庭上展示○八至一○年期間“綜合”收取的清潔半年費用為七萬一千二百八十元,大判“全興”則向檢察院收取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一元,差價三成。辯方律師梁永本問陳建英大判利潤差價問題,陳建英形容三成不出奇。另外,陳建英表示,知悉黃國威辦公地點在獲多利十六樓,但○四至○八年期間“綜合”的清潔服務是檢察院全層。控方質疑清潔費用由檢察院付,但地方卻有黃國威公司,不感到奇怪?陳建英表示不清楚。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庭上展示一份“綜合”對員工的通告,列明何先生(被疑為另案被告何超信)、黃國威(另案被告)、李君本(另案被告)、檢察長何先生、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及隨行人員到獲多利十六樓不需登記。證人石小娟表示,有關通告是應客方即檢察院的要求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