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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闡嬰兒配方要求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7-1-21          流覽次數: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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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闡嬰兒配方要求



民署與衛生局代表向食品入口業界講解《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份要求》

    民署闡嬰兒配方要求

    【本報消息】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日前舉辦“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份要求”講解會,並邀請衛生局派員出席,向業界說明有關內容。

    《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份要求》標準已於去年底頒佈並將於今年二月下旬生效。有見及此,民署食安中心舉辦講解會,邀請澳門主要嬰兒配方食品入口商出席,向其講解及要求經銷相關產品時須嚴謹遵守標準的規範,並邀請衛生局代表到場解答業界申請嬰兒配方食品進口的問題。講解會於本月十八日在營地活動中心禮堂舉行,超過七十名業界代表出席。

    根據已生效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旦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安標準,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被科處五萬至六十萬元的罰款,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特區政府為保障嬰兒健康成長,制訂了《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份要求》,在制訂標準過程中,已充分考慮了食品法典委員會、產品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以配合國際及本地情況,並確保不會影響嬰兒配方食品供應及避免貿易障礙等問題。

    按標準的定義,“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或液態狀的母乳替代品。如果哺乳不可行,嬰兒配方食品便是嬰兒出生後至可開始輔食餵養之前唯一能滿足其營養需求的食品。由於未開始添加輔食的嬰兒無法從其他食品中獲取營養,因此,規管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安全及充分保障嬰兒健康十分重要。本標準從能量值、營養成份的含量及營養成份的比例三方面訂定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確保其能滿足嬰兒正常營養需求,從而保障嬰兒健康成長。然而,該標準不適用於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

    特區政府分階段有序地制訂食品安全標準並持續更新,有關食安標準可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瀏覽民署食安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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