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違背善意原則隱瞒婚姻狀況
投資移民續居留權被駁回
【本報消息】一投資移民女子離婚一年後,仍以配偶身份為其前夫申請居留權續期,被當局發現,拒批申請。她不服,認為本澳尚未確認其離婚的內地判決,即在澳仍為已婚,理應批准其居留續期,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
不守法律終審敗訴
終院認為離婚雖不影響其居留續期,但因她為前夫辦居留續期時謊稱仍為已婚,不守本澳法律,故裁定上訴敗訴。
上述女子於一二年離婚,但一三年仍以配偶身份為其前夫辦居留續期,至一四年自己申請居留續期時聲稱已婚,經濟財政司司長拒批續期。她繼上訴中級法院被駁回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院表示,不批准上訴人的續期原因,單純因她不守澳門法律,在已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外地判決未被確認不能成為居留續期理由,因為只有出於在澳門執行的目的,或者為產生登記憑證的效力才是必須經審查與確認。另外,根據民法規定,不涉及任何以執行離婚為目的的司法程序,且上訴人也不是在澳門結婚,離婚判決不必標記在民事登記的紀錄上。
終院進一步指出,雖然離婚不妨礙其居留續期,但肯定會妨礙她為前夫聲請的居留續期。
當局認為上訴人違反了善意原則的看法無可爭議並沒違法,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