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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發牌須申請人配合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9-28          流覽次數: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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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發牌須申請人配合

    民署指仿效香港暫准牌照需成熟制度

    餐飲發牌須申請人配合

    【本報消息】餐飲發牌程序繁鎖,立法會議員陳明金質詢行政審批時間長,會否參照香港發出“暫准牌照”等飲食發牌制度?民署回覆發牌平均需時四十九個工作天,長短還需取決於申請人的配合。該署已開展優化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申請進度查詢系統,澳門需要有成熟的制度及完善配套,才有足夠條件引入香港的制度。

    訂五十天未計施工

    民署稱,法律規定行政當局由接收申請至發牌合共五十個工作天,但當中無將申請人所使用的時間計算在內,其中以場所施工所需時間最長,平均為七十八個工作日。發牌時間長短,還需申請人配合才能盡快完成發牌程序。

    為持續提升行政效率及透明度,民署已開展對現時飲食及飲料場所牌照申請進度查詢系統進行優化,新版本不僅提供詳細資訊,還有提示功能,務求讓申請人能以更便捷的方式掌握牌照申請具體進度,盡快作出跟進措施。

    香港“食肆暫准牌照制度”與澳門現行“臨時准照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專業認證制度的採納,香港的制度容許由政府認可或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簽發證明書,以證明場所已符合各項發牌的基本條件,即可獲發暫准牌照,代替政府檢查工作。

    初犯考慮中止處罰

    民署指出,在發牌過程中採納專業認證制度,的確可減省不少行政工作及程序時間,有值得借鑑之處,但需要成熟的制度及完善的配套配合,尤其相關法規及行業責任制度等,才有足夠條件引入此種制度。

    質詢中,陳明金問及在政策轉變過程中,政府可否設警告機制,給部分無意違規的中小微企緩衝時間?民署表示,一直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宣傳飲食及飲料場所法例,如發現場所出現違法行為,作為執法實體,必須依法展開處罰程序,但倘最終調查結果發現有可考慮的合理情況,如場所持牌人屬初犯,且積極改善,將依法考慮中止執行有關處罰為期六個月至一年,但在中止期內再發生違法行為,除新作出的違法行為會被處罰外,之前獲中止的處罰亦會被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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