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最高囚十五年
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家暴法”)將於二○一六年十月五日開始生效。上周我們介紹了“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以及保護的親屬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和等同關係(如事實婚、前配偶)。以下介紹家庭暴力罪的規定。
何謂家庭暴力罪?
“家暴法”採取單行立法的形式,獨立訂定“家庭暴力罪”。“家暴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家庭暴力罪:“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至五年徒刑。”第二款及第三款,則規定加重的家庭暴力罪,針對實施此犯罪情節的行為人加重處罰:如犯罪是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則處二至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如家暴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為十五年徒刑。
為何家庭暴力罪屬公罪?
由於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私人環境及人際關係中,同時往往存在依賴和支配的關係,受害人在決定提出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未必能自由地考慮其自身利益,因此,“家暴法”將家庭暴力罪列為公罪性質,以阻嚇侵害人實施犯罪。
刑法上,犯罪分為公罪、準公罪和私罪。公罪是指一些性質較為嚴重、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如殺人罪、嚴重傷人罪、搶劫罪,以及今回介紹的家庭暴力罪。對於公罪,不取決於被害人表示追究,檢察院會主動展開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程序。至於準公罪和私罪,相對公罪來說,對社會危害的程度較低,前者例如有普通傷人罪、不超過三萬元的盜竊罪,後者例如有誹謗罪和侮辱罪。在準公罪和私罪中,法律考慮的是被害人的意願,如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則不得展開刑事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一六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