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效果與執行息息相關
議員籲支援法官提裁決質素
短徒刑習慣以罰金、緩刑代替,是否符合社會期望?能否起到阻嚇作用?議員宋碧琪認為,醉駕、毒駕最高科處一年徒刑是相對較輕的刑罰,社會可討論是否需要提升。法律效果亦與法官的執行息息相關,主張要加大支援法院、法官。
罰金代替短期徒刑
醉駕、毒駕量刑會否過低?宋碧琪認為應從兩方面看,一是法律規定的刑罰是否足夠。根據《道路交通法》,醉駕、毒駕最高科處一年徒刑,並不算重刑,是相對較輕的刑罰;二是法官在法律規定刑罰範圍內的量刑。法官的判決與社會期望有差距,大家質疑法律阻嚇力是否足夠?是否起到打擊預防作用?
《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宋碧琪指出,該條文亦列明,“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故罰金代刑與否主要視乎法官。若法官認為祇有徒刑才可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則可判處監禁,不以罰金代替。
是否“用錢可解決”由法官裁量,在實際操作上,法官對不超過六個月徒刑的刑罰往往處以罰金代刑,使大家有感短徒刑必定“花錢了事”。社會期望判決除可預防個人犯罪外,亦要考慮更大層面的社會整體預防犯罪,以儆效尤。她理解社會期望的落差,因有關行為或會釀成悲劇,後果嚴重,社會可討論、研究是否調升量刑。不過立法思維要與整體刑法制度配合,有時定得過高,與其他條文不協調,會適得其反。
輕刑罰屬世界潮流
她提到,社會希望更明確判斷性犯罪、性騷擾的標準,故有必要檢視《刑法典》。是否需要提升整體量刑,使之變成一個重刑制度。從世界發展潮流來看,刑罰趨向越來越低,如有的國家取消死刑,將之變成終身監禁等。到底低刑期還是高刑期適合澳門,需要社會決定。
宋碧琪表示,法律能否起到打擊預防犯罪的效果,也取決於法官的執行。“執行到位,可令整個制度有效,若執行出問題,就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法官按照法律自由裁量並無問題,然而如何使判決達到有效,取決於法官的經驗及質素。人人都有進步空間,近年案件堆積如山,法官壓力沉重,了解案件的時間相對減少,更遑論培訓增值。主張應加大支援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從人力資源投入、培訓等讓他們有更佳的辦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