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勞民傷財費時失事
建築業倡仲裁調解糾紛
【本報消息】由六個建築業界團體組成的“澳門建築業發展關注小組”與英國特許建造學會(香港)聯合舉辦“香港與澳門的建議訴訟/仲裁/調解個案探討及面對當局調查/質詢時的應有權利”研討會,主辦方冀在澳推廣仲裁、調解機制,以免動輒對簿公堂費時失事。
仲裁一審解決
研討會昨日下午六時至八時假中華總商會大廈四樓何賢紀念堂舉行,邀請到林灼欽律師及趙崇明大律師擔任主講嘉賓,約百人與會。
趙崇明是本澳土生土長的法律工作者,同時為英國特許仲裁師學會會員。他指出,澳門主要以協商和解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而調解和仲裁機制的應用並不普遍,調解/仲裁機構規模相對細和經驗相對少,仍然有待發展和完善。他解釋了訴訟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的不同之處,民事訴訟審訊程序原則上公開,調解/仲裁程序則保密;在耗時方面,訴訟最多三審,仲裁則一審終結。
調解無需停工
他亦介紹了面對調查/質詢時的應有權利,法律規定,所有人均有權運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任何程序及在有關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即使以證人、聲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師的幫助,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不得因經濟資源不足而拒絕實現公正。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會長劉永誠受訪時提到,建築工程日趨大型及複雜,在管理、施工方案、材料規格上,可能需要承建方、業主方、設計方協調,但許多時候因為各有想法,出現差異,衍生糾紛。若能通過調解機制協調好,令施工工程得以延續,不致受阻。若進入訴訟程序可能勞民傷財,亦費時失事,澳門雖有仲裁中心,但較少應用,過往出現問題時亦較少使用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