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展覽車澳氹設點宣傳
民署加強動保普法
【本報消息】《動物保護法》對動物的飼養、管理、售賣,以及利用動物作公開展覽及科學應用都有具體規範。民署表示,為加強居民及各界對法律的認識,在有關法律生效前,已積極開展宣傳教育。
多渠道宣動保法
民署每月例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在大樓禮堂舉行,管委會委員關施敏、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食安中心部長張桂達、環境衛生處長何炳雄、設計處建築師鄧紹恩等介紹各項相關工作。
民署表示,動保法通過至今一個多月以來,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工作,舉辦了多場面向市民、相關業界、社團及政府機構的講解會,向與會者講解法律內容及解答提問,亦透過特區政府入口網頁、民署網頁、本澳中葡文電台及電視廣告、報章雜誌、戶外宣傳橫額、巴士媒體廣告、樓宇電視廣告、網絡社交平台等不同渠道宣傳《動物保護法》的訊息。
殘虐動物囚一年
新法明確規範動物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訂明了一系列的禁止行為,其中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新法亦規定飼主須為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馬,以及競賽動物領取由民署發出的准照,否則可被罰款二千澳門元。飼主亦須履行法定的義務,為動物提供妥善的照顧,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及其他動物。
若干規定有過渡
新法設有過渡規定,於生效前已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自動保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如犬隻已滿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月齡,其所有人領取准照的義務獲得豁免;同時,於過渡期內亦豁免飼主為體重廿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佩戴口罩的義務、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許可的義務、將動物作科學應用須獲許可的義務。
下月塔石推廣日
民署期望法律生效後,進一步提高居民愛護動物的意識,彰顯社會保護動物的目的。將持續推進普法教育工作,深入社區傳遞法律訊息。除講解會外,將在塔石廣場及氹仔花城公園側設置流動展覽車,介紹新法重點內容;並將於九月十日在塔石廣場舉行《動物保護法》法律推廣日活動,當日除有表演節目及攤位外,並有法律人員駐場解答法律問題,讓公眾進一步認識法律的具體內容。
有關法規詳情,可瀏覽民署《動物保護法》專頁(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或致電民署市民服務熱線(二八三三·七六七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