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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業主會組織關注組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8-24          流覽次數: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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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業主會組織關注組



關注小組提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多項建議

    多個業主會組織關注組

    認管委會法案部分條文不合理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已完成細則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本澳多個業主會自發組成關注小組認為法案部分條文不合理。指出管委會是非牟利組織,成員與法人機構據位人性質有別,不認同當中成員需因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並反對租客或準業主可成為管委會成員,不符合實務操作。

    管委成員擔責過大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關注小組昨晚八時半假氹仔花城利偉大廈三樓臨時會議室舉行記者招待會,召集人莫錦慶表示,本澳現有約四百個管委會按法律成立。這項法案牽涉不少管委會的實際管理,部分條文更關係管委會和小業主的權益,故本澳多個業主會自發組織成立關注小組,收集全澳管委會的意見和建議,整合後會把建議書交相關部門和單位。期望把管委會的聲音帶到立法會中,讓法案能適當修訂,制訂合法、合情、合理的制度。

    法案條文“管理機關成員對因其過錯違反法定或規章所定的義務而對分層建築物所有造成的損害負責”,關注小組成員質疑過度擴張管委會成員的定性,指該條文或是引自《民法典》針對法人據位人的權責。法人多以公司組織成立,管委會屬非牟利組織,成員義務參與大廈公共地方的管理,不應把兩者混為一談,更不應把賠償責任延伸至管委會成員身上。認為即使出現錯失而產生責任都應由管委會承擔。建議明確規定管理機關因故意或明顯違反《民法典》或《刑法典》規定,造成大廈損害負責。

    業主始可參選管委

    一般祇有單位業主方可被選為管委會成員,租客或準業主基於租賃屬較短期和不確定,“斷租”或“撻訂”隨時發生,法案卻提出“僅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及第六條規定的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及預約取得人,可成為管理機關成員……”小組認為若租客或準業主成為業主會成員,難保其工作持續,建議刪除,保留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始擁有管理機關成員的被選資格。

    多個業主會自發籌備成立“澳門及離島業主管理委員會聯盟籌備小組(暫名)”,開設電話專線接聽其他管委會的意見,旨為團結各業主會,推動業主會與政府溝通合作,優化大廈公共地方的管理,更好地維護小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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