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莊荷十次偷籌碼判刑
【本報消息】前莊荷被控三年前合共十次取去永利娛樂場至少十四萬港元籌碼,初院合議庭主席昨宣判時指出,被告每次作案的外在環境不同,他要留意會否被發現及監控設備,因此不會視為存在連續犯情節和行為,參考中級法院見解,一個值班日作出的多次犯罪行為都為同一個主觀故意驅使,本案被告在四個值班日實施四次偷籌碼行為,因此裁定他四項公務上侵佔罪成,判監兩年三個月,賠償永利十四萬港元損失。
男被告姓劉,近四十歲,缺席宣判。法官判刑時指出,由於被告有兩次判刑紀錄,於一二年三月被判緩刑,一三年八月再犯案,且至今未作出返還,決定不予緩刑。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八月廿五日至九月五日,劉十次在當值時取去公司合共至少十四萬港元籌碼。於最後一日偷走三個一萬元籌碼放入衣領,離開時被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