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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0歲失業擬央積金可提款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7-30          流覽次數: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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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0歲失業擬央積金可提款



一常會續審《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草案


關翠杏

    滿60歲失業擬央積金可提款

    【本報消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草案建議,除非嚴重傷病或六十歲後沒工作,否則公積金帳戶持有人僅能在年滿六十五歲後才可提取帳戶款項。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細則性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草案,社文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社保基金行政管委會主席容光耀等列席。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提到,法案建議,帳戶擁有人年滿六十五歲才可提取公積金款項,若嚴重傷病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或年滿六十歲且沒從事任何報酬工作,可提前提取。政府將研究完善條文,或建議年滿六十歲後的六個月沒有工作才可申請。

    五年無繼承歸政府

    若帳戶持有人死亡,其帳戶結餘計入遺產內,由遺產承繼人接手。五年後若無人繼承,社保基金須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將帳戶結餘轉入政府帳戶,以免繼續放在管理公司收管理費,待承繼人出現後取回款項。

    法案第十二條建議,公積金帳戶內之款項、權益及回報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但不影響該法規定的適用,尤其是關於帳戶擁有人死亡、依法退回公款及僱主提取依法屬其權益的規定。同時,根據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實體須向帳戶擁有人提供關於退休基金的選擇、轉換及結算所需的資訊,尤其是收費、價格、回報、風險程度、投資及資產內容、投資表現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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