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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法修訂趨完善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6-7-30          流覽次數: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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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選舉法修訂趨完善



《立法 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為明年立法會選舉鋪路


梁慶庭、高炳坤介紹法律草案內容。


婦聯倡限宣傳車數量及 聲浪免擾民(資料圖片)


完善立法會選舉法有助公 平競爭(資料圖片)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草案將交立法 會審議

    行會完成討論草案交立會審議

    立會選舉法修訂趨完善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四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草案內容,指是次修訂主要基於二○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情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關於該屆選舉的總結報告、廉政公署和檢察院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公開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而完善現行的立法會選舉制度,使選舉活動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

    清晰界定競選宣傳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改善選舉機關工作”以及“完善議員的參選要件及關於不得兼任的規定”四部分主要內容。

    一、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增加准許作出助選人通知的規定;修訂選舉開支限額的制度,建議每一屆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開支限額以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限額以最接近批示日期公佈的澳門人口估計、選民登記冊內登載的人數及經濟發展狀況等數據為基礎。開支限額必須低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前十年總收入平均數的百分之○點○○四;以及規定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須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詳細的選舉帳目,並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

    不法行為須負刑責

    二、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法人的刑事責任不排除作出有關選舉不法行為的自然人的個人責任。另外,屬實施犯罪的情況,法人可被科處罰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亦可被科處附加刑;《選舉法》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事實的適用;引入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選舉法》中增加一項申報制度,適用於在選舉日之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並界定須受申報制度約束的法人。候選人同樣必須遵守上述申報制度。不履行申報義務構成輕微違反,可科處處罰。履行申報義務並不排除有關活動所引致的、《選舉法》規定的不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指定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法案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及治安警察局為負責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因此,任何該等實體均可命令提起及組成《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卷宗。

    改善選舉機關工作

    三、改善選舉機關工作:提前組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擴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建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員組成;對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的上訴制度,包括建議將自提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的申請之日起至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一日的期間由十日延長至至少二十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指引的法律效力。

    議員不得外地兼任

    四、對不得兼任以及無被選資格的規定作出修訂,建議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如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等,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於出任上述外國的職位時便會喪失議員的資格;在無被選資格方面,建議於《選舉法》中增加內容,規定於外國出任上述官職或職位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案還規定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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