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批示否決理由欠清晰
終院判商人投資居留勝訴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不批准一在澳投資餐飲業商人的臨時居留申請,但因欠缺說明理由,中院裁定商人上訴勝訴。行政長官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合議庭同樣指出,行政批示欠缺向被上訴人、公衆作充分說明,由於欠缺理由說明,應撤銷該行為,判上訴敗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從被質疑的行政批示中可見,行政當局考慮到“利害關係人的投資數額和種類”以及“澳門特區的需要”,從而不批准被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但沒指明被上訴人的投資數額和種類,也沒有具體說明澳門特區的需要。
雖然貿促局的意見書中有載明相關內容,但從批示的內容和批示作出的方式來看,這是一個具獨立內容的批示,當中並沒有轉用貿促局的行政建議書或意見書,批示中本應載有相關內容。儘管當中提及“澳門特區的需要”,但這只是轉錄法律為訂定審核臨時居留申請的標準使用的詞語。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臨時居留的申請時,要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需要及安全”。而事實上,澳門特區的需要有很多方面。行政當局應當說明具體個案中涉及哪些需要,利害關係人的投資不符合也不滿足澳門特區的該等需要。
終院指出,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決定要有事實和法律理由說明,因它不論是對於私人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抑或公眾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旨在讓決定針對的人和一般公衆都了解當中含義。行政當局似乎很清楚澳門在餐飲業方面不需要投資,但上訴人是否同樣清楚?面對案中這樣的理由說明,公衆有可能確切了解行政決定的原因嗎?總而言之,涉案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應撤銷該行為。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